禁运物品

下图中的所有物品均属航空禁运物品

其它禁止和限制寄递的物品:

  1. 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性、强酸碱性和放射性的各种危险物品,如雷管、火药、爆竹、汽油、酒精、煤油、桐油、生漆、火柴、农药等所有列入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化学危险品实用手册”中的化工产品;

  2. 麻醉药物和精神物品,如鸦片、吗啡、可卡因(高根)等;国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递的物品,如军火武器、本国或外国货币等;

  3. 根据国际航空快件标准及承运公司规定:您所邮递的单箱包裹的重量以及体积重量【(长*宽*高)/ 5000】不得超过30公斤,但是可以邮寄多个包裹。

  4. 容易腐烂的物品、各种活的动物(如鲜鱼、鲜肉等);

  5. 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包括已焚化的尸骨)、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6. 反动报刊、书籍、窗口或者淫秽物品等;

  7. 下图中的所有标签均为危险品标识,请客户务必使用没有此类标签的包装材料,否则将等同于危险品处理。

    由于客户的原因,导致在包裹中含有禁运物品,从而引起的包裹退运以及相关的费用及责任,均由客户承担。所有使用8Bella服务的客户,均默认为您已经阅读过、明确理解并且同意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一旦德国交通安全部门就查处危险品究责,我司将按照法律要求提供发件人的信息协助调查,危险品的发件方将承担最后的法律责任!

禁运物品

大陆禁止出口收寄目录清单

  1. 各类烈性毒药、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 如炭疽、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农药、铊、氰化物、二恶英、滴滴涕、氯丹、莱克多巴胺、盐酸莱克多巴胺、砒霜、催泪弹、白色晶体状、粉状、膏状物品等
  2. 致人成瘾的麻醉药物和精神物品, 如毒品、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等)、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等
  3. 国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运的物品, 如文物、管制类刀具、古董、各种武器、仿真武器(仿真玩具枪等)、弹药、国家货币(现金等)、证券、伪造的货币及证券、原料血浆、劳改产品等
  4. 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法轮功等)有害的物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物品,带有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内容的货物及其包装。如含有反动、淫秽、有伤风化或法轮功等的报刊、书籍、图片、宣传品、音像制品,计算机磁盘及光盘等, 如光盘、磁带、录像带等内容的载体
  5. 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 ,如尸骨、骨灰、灵柩、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的虎骨、土壤、动物尸体、动植物病源(包括菌种、毒种等)等
  6. 动物、植物以及它们的标本和一些自然资源, 犀牛角、牛黄、虎骨、兽皮、毛皮(皮草)、麝香、发菜、麻黄草、野生红豆杉、原木、木炭、森林凋落物、泥炭(草炭)、硅砂、石英砂及其它天然砂石、红木、种子(其它繁殖材料)、动植物等
  7. 具有放射性的物品及各种危险品(外包装有危险标志的物品), 如爆炸物品(雷管、导火索、火药、炸药等)、核能物品等
  8. 医疗废物、化学废物、工业废物等, 如使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等
  9. 气体(不论何种颜色), 如压缩气体、干冰、灭火器、蓄气筒、充气球体、救生器、易爆开的汽车安全气囊、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灯泡等
  10. 易爆物品, 如烟火制品(礼花、鞭炮、摔炮、拉炮等)、发令纸、干冰、带气打火机、煤气炉、煤气罐、火器等
  11. 易燃液体, 如油墨、去光水、油漆、石油、汽油、煤油、柴油、苯、酒精类、机油、樟脑油、发动机起动液、松节油、天拿水、胶水(如强力胶、保丽龙胶、发泡胶等)、香水、喷雾杀虫剂、空气清新剂、化妆品等
  12. 易燃固体(包括自燃物质,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等), 如煤、松香、石蜡、活性碳、钛粉、椰肉干、蓖麻制品、橡胶碎屑、安全火柴(盒擦的或片擦的)、白磷、黄磷、油麻、金属钠、铝粉、镁粉、固体胶(包括白胶等)、印泥、芳香剂、沥青等
  13. 化学药品、化学实验用品、医疗制品等 , 如高锰酸钾、硫酸、呋喃、疫苗、血液制品等
  14.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如氧化氢、过氧化钠、次氯酸钙、氯酸钾、硝酸钾、不明化学成份物品等
  15. 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指在流通过程中容易发生中毒和感染的物品, 如杀虫剂、农药、兽药、灭草剂、砷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氰及其化合物、哥罗仿、苯铵、生漆、血液、尿液、体液、用于清洗剂的四氯化碳、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和三氯三氟乙烷、多氯联苯、多溴联苯、石棉等
  16. 腐蚀品(包括能灼烧人体组织,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坏的固体和液体等), 如硫酸、硝酸、盐酸、氯磺酸、冰醋酸、烧碱、双氧水等
  17. 各种流通货币、赌博设备及器具等 各国货币、财博设备等
  18. 肥料 如尿素、硝酸铵、过磷酸钙、氨水等
  19. 鲜活类物品、易腐烂物品、动物乳制品等物品, 如蜂蜜、蛋类、酒、糖、食品等
  20. 关系国计民生,实行国营贸易管制的商品, 如玉米、大米、煤炭、棉花、原油、成品油、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白银、小麦、玉米粉、大米粉、小麦粉、锯材、煤炭、焦炭、稀土、锌矿砂、锡及锡制品、铟及铟制品、钼、磷矿石等
  21. 实行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蔺草及蔺草制品、碳化硅、氟石块(粉)、滑石块(粉)、轻(重)烧镁、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石蜡、锌及锌基合金、汽车及其底盘、摩托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柠檬酸、维生素C、青霉素工业盐、硫酸二钠等
  22. 保护森林资源,防止乱砍滥伐, 如:木炭等
  23. 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制品以及其它贵重物品, 如金、银、铂、宝石、珠宝、珍珠、象牙等
  24. 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等, 如雷达等发射机、接收机设备等
  25. 带电物品(除含锂电池电子产品外) 采用陆运允许收寄
  26. 含锂电池电子产品, 陆运允许收寄;
  27. 磁性物体(包括未加消磁防护包装的磁铁、磁钢等含强磁的制品等), 陆运允许收寄;
  28. 液体(不论使用何种包装), 如酒、保湿水、眼线液、防晒油、隐形眼镜护理液、眼药水、生理食盐水、防蚊液、镀金液、铝浆、荧光棒、水银温度计、冰枕等
  29. 冻鲜肉类, 如冰鲜牛肉、冻牛肉、冰鲜猪肉、冻猪肉、冰鲜鸡肉、冻鸡肉等
  30. 香烟
  31. 外形较为敏感或内部机构无法拆分的货物, 如电器内胆、电子仪器、不明颗粒等
  32. 光碟
  33. 稀有矿产自然资源、稀有其它自然资源, 如铜、铝等初级型材原材料等47种商品等
  34. 食品类, 包括食用产品;
  35. 药品类, 所有药物

美国

  1. 活生动物;
  2. 动物标本,除昆虫及爬虫类;
  3. 各种肉类、鱼类及其制品;
  4. 酪农制品;
  5. 各种动物制成、不可食用之副产品;
  6. 血清;
  7. 各种蔬菜、根菜类及球茎植物;
  8. 水果、坚果、柑橘类;
  9. 咖啡;
  10. 各种谷类、小麦制品、种子、饲料、鸦片;
  11. 各种油脂、蜂蜡;
  12. 酒精浓度高于5%之饮料;
  13. 燃料、汽油及其制品;
  14. 各种易爆炸、易燃烧之物品;
  15. 麻醉药品;
  16. 兴奋剂、镇定剂(经核可之寄件人及收件人除外);
  17. 掺有假成份或贴假商标之药品、食品、化妆品、有疗效之设备;
  18. 土壤改良剂或添加剂;
  19. 炸药、易燃物;
  20. 木炭、炭砖;
  21. 软木;
  22. 侵害著作权、商标之出版品或物品;
  23. 彩票、有关彩券之广告或宣传品;
  24. 证券、债券、支票、货币、已划销之美国邮票;
  25. 羊毛;
  26. 石棉;
  27. 内容有关避孕或非法堕胎之文章及出版品;
  28. 会放射辐射线之电子产品;
  29. 雷管、弹夹、火柴等可携带式小型武器;
  30. 刀器;
  31. 香烟

加拿大

  1. 活生动物;
  2. 马铃薯及其种子;
  3. 杏子、梨子、油桃等水果及其种子、秧苗;
  4. 棉花;
  5. 酒类、乙醇;
  6. 鱼粉(作肥料或饲料用);
  7. 矿物及化学产品;
  8. 香水、髪胶、化妆品药方;
  9. 家用漂白水、漂白粉;
  10. 易燃之胶水及粘着剂;
  11. 各种易爆炸之物品、火柴、打火机、火种等;
  12. 马来树胶溶剂;
  13. 兽皮、毛皮等含有令人不快之味道者;
  14. 木炭;
  15. 未封口之信封、露址信封及明信片;
  16. 羊毛废弃物;
  17. 贵重金属、金银条块;
  18. 空的瓦斯汽缸,未经检验者、灭火器;
  19. 酸性及碱性电池及其液体、锂电池;
  20. 压力缓冲器及其他警报器;
  21. 武器、枪弹及其他易爆物品;
  22. 装有瓦斯之打火机。

巴西

  1. 活生动物、昆虫;
  2. 各种肉类,不论以何种方式制成;
  3. 奶类制品;
  4. 各种植物、苗木、可可树、可可豆、咖啡树及其种子;
  5. 马铃薯、洋葱、大蒜、新鲜水果、核桃;
  6. 人工甘味代用品;
  7. 天然或人造酒类、饮料;
  8. 皮革制品;
  9. 木质之手杖;
  10. 以软木塞制成之塞子;
  11. 纸质标签;
  12. 非以葡萄牙文字书写供小学用之教科书;
  13. 侵犯巴西著作权法之书籍及小册、原画、雕刻、音乐作品、插图、照片及说明;
  14. 推动无政府思想或违反社会公共秩序之出版物;
  15. 未盖销之邮票;
  16. 外国彩券及与其有关之各种通知、简介及中奖单;
  17. 布袋;
  18. 棉花,不论加工与否,及其废弃物;
  19. 玻璃制品;
  20. 雨伞、手杖;
  21. 天然珍珠或养珠、钻石、黄金、白金、白银制品;
  22. 武器及各类刀枪、匕首等危险物品;
  23. 非寄达国现行或新发行使用过或未使用过之邮票;
  24. 与香烟有关之各类产品或广告。

比利时

  1. 活生动物;
  2. 放射性物质;
  3. 黄色书刊;
  4. 真空密封之油漆容器;
  5. 易燃烧或危险物质;
  6. 火药、火柴、易燃物、炸药、火箭信管;
  7. 武器、轻重机枪、手枪、刀剑等;
  8. 猥亵刊物;
  9. 未经比利时授权与国外彩券有关之印刷品。
  10. 肉类、肉类制品、乳类及乳制品(领有欧盟各国官方进口许可证者除外)。
  11. 空碳粉匣或墨水匣。

阿根廷

  1. 活生动物及动物制品;
  2. 鱼类制品;
  3. 水果、玉米及任何有泥土附着之植物及冷冻蔬菜制品;
  4. 含砷化学药剂及各类有机化学品;
  5. 肥料;
  6. 二手摩托车及脚踏车;
  7. 二手衣。

巴拿马

  1. 活生动物;
  2. 任何用来作为制造毒品之前导剂、试剂或溶媒之有机化学物;
  3. 交寄肥料需检附原产国之植物检疫证明;
  4. 内容(包括插画、文字)违反道德文化之书籍、报纸及各类印刷品;
  5. 外国彩券、奖券;
  6. Molas(巴拿马印地安人制造之镂花织物,可作衣料或帘帷等)及任何模仿Molas之各类纺织品;
  7. 天然或人工养殖珍珠、宝石、贵金属及珠宝仿冒品、伪币;
  8. Huacas(哥伦布时代前之巴拿马古文明文物)。
  9. 鱼类、甲壳类、无脊椎动物产品;
  10. 肉类及内脏;
  11. 植物,包括任何种类之花朵、水果(不论新鲜或脱水);
  12. 咖啡;
  13. 各种谷类(出口该类物品需取得原产国之植物检疫证明);
  14. 印度大麻及其萃取物、古柯碱、鸦片、罂粟浓缩物及麻醉药品;
  15. 虫胶、树指及其他植物汁液及其萃取物,皆须检附原产国植物检疫证明;
  16. 动、植物油及其衍生物需检附原产国动、植物检疫证明;
  17. 各种腌制肉类需检附原产国卫生检疫证明;
  18. 酒类食品的包装说明与实际内容不符或用来调配非法药品之酒精(不论其酒精浓度是否为海关许可进口);
  19. 烟草、烟草制品需检附原产国之植物检疫证明并标示加工过程;
  20. 亚硝酸钠、一或二钠之磷酸盐、碳酸钠、碳酸氢钠、碳酸氢钾、碳酸钙、碳酸钡、高锰酸钾;
  21. 任何用来作为制造毒品之前导剂、试剂或溶媒之有机化学物;
  22. 交寄肥料需检附原产国之植物检疫证明;
  23. 内容(包括插画、文字)违反道德文化之书籍、报纸及各类印刷品;
  24. 外国彩券、奖券;
  25. Molas(巴拿马印地安人制造之镂花织物,可作衣料或帘帷等)及任何模仿Molas之各类纺织品;
  26. 天然或人工养殖珍珠、宝石、贵金属及珠宝仿冒品、伪币;
  27. Huacas(哥伦布时代前之巴拿马古文明文物)。

秘鲁

  1. 所有活生动物;
  2. 有危险性、放射性之化学物品废弃物;
  3. Alpha, Beta, Delta等同质异构物;
  4. 硝酸氨、在地面爆炸之小型爆竹;
  5. 违反道德标准之杂志及文章;
  6. 旧衣物、旧鞋类;
  7. 贵重金属;
  8. 维他命;
  9. 电信产品(手机等)为管制物品,进口前应先取得许可证。

墨西哥

  1. 活生动物;
  2. 罂粟种子、大麻、用来吸食的大麻萃取物;
  3. 易爆炸、易燃烧之各类危险物品;
  4. 铊明矾;
  5. 有机化学物质;
  6. 口蹄疫疫苗、印度大麻衍生物、纸巾样本、血液;
  7. 易爆炸、易燃烧及其他危险物品;
  8. 无论黑白或彩色,或是口香糖或糖果的包装纸,任何将儿童描绘得很荒谬、提倡暴力或自毁、及其他反社会行为之图画、人物或插图;
  9. 天然或人工养殖珍珠、宝石、贵金属、或镶嵌贵金属之铁制品、仿冒珠宝、钱币等;
  10. 按摩器材、义肢及其他猥亵物品;
  11. 各种武器;
  12. 各类艺术品、古董;
  13. 情趣娃娃。

英国

  1. 活生动物;
  2. 各类植物及水果;
  3. 以云母、玻璃或其他类似材料制成之卡片及不规则形状之明信片;
  4. 用来印制恐怖漫画及纸型模版等;
  5. 违反著作权之书籍及印刷品;
  6. 仿制印有邮资之邮票、函件封面之地址、文字或图片足以妨碍邮务人员处理者;
  7. 猥亵及有伤风化印刷物、绘画、书籍、卡片、影片等;
  8. 违反规定之各类彩券广告、通告或出版品;
  9. 函件封面标注之地址、文字或符号,表示系寄交英国女王之件;
  10. 非收件人订购物品,要求其付款之信件;
  11. 函件内包含二件或多件寄交不同地址之收件人者;
  12. 刻有违反英国商标或仿冒商标之物品;
  13. 未经财政部同意进口之伪造钱币;
  14. 动物毛髪;
  15. 无线电通信发射器;
  16. 武器及其配件、各式枪枝等危险枪械;
  17. 国外监狱制造之物品,但进口非供商业用途或在英国制造者除外。
  18. 肉类、肉类制品、乳类及乳制品(领有欧盟各国官方进口许可证者除外)。
  19. 2011年11月1日起,内件价值15英镑以下(但不含酒类、烟草制品、香水或花露水),免征关税及营业加值税。

德国

  1. 活生动物;
  2. 肉类、肉类制品、乳类及乳制品(领有欧盟各国官方进口许可证者除外);
  3. 大麻、鸦片;
  4. 含甲醇之产品;
  5. 用来制造酒类之材料及酒精含量82度以上之液体;
  6. 来自非欧盟国家之植物及其泥土或腐植质,但泥媒除外;
  7. 铀矿、钍矿;
  8. 瓦斯或易燃物;
  9. 燃点低于21度以下之物质;
  10. 有毒物质;
  11. 酸性、具腐蚀性之物质;
  12. 白色或黄色磷酸;
  13. 放射性物质,依据德国国内防制幅射法规定,寄交本项物品应附运送执照,如以航空运输,应遵照国际航空协会之规定办理;
  14. 杀虫剂(DDT)及已加入DDT成分之产品;
  15. 含甲醇之药品、麻醉剂;
  16. 有毒之病原体;
  17. 可用以伪造钱币、钞票之摄影用感光板、底片等;
  18. 已用过无蜜蜂之蜂巢;
  19. 类似钞票之印刷品及复制品;
  20. 用以宣传及破坏违反宪法之物品;
  21. 充满暴力对青少年造成影响之出版品、影音杂志、刊物;
  22. 色情出版品,不论寄交个人使用或零售或邮购者;
  23. 邮件地址旁标注有关政治或宗教用语之邮件;
  24. 已经停止流通、无价值或1850年之后伪造或变造之钱币及徽章;
  25. 铝土(粉)、锌土(粉)、镁土(粉);
  26. 监听器、小型侦察器;
  27. 各种枪枝、玩具枪、电动玩具。

爱尔兰

  1. 活生动物、鱼类及其制品;
  2. 肉类、肉类制品、乳类及乳制品(领有欧盟各国官方进口许可证者除外);
  3. 麻醉药品及与精神疾病有关之物质;
  4. 海狮之毛皮;
  5. 猥亵或有伤风化之书籍、卡片、图片及照片;
  6. 伪造之法定纸币、钞票及邮票;
  7. 伪造之彩券及与彩券有关之文件;
  8. 装有收听调幅之收音机。"

奥地利

  1. 活生动物、家禽、昆虫、蜘蛛及蚕卵;
  2. 肉类及肉类制品(领有欧盟各国官方进口许可证者除外)、各种家禽类新鲜、冷冻供食用之内脏;
  3. 鱼类、甲壳类动物、软体类动物及其他水中无脊椎动物;
  4. 乳类及乳制品(领有欧盟各国官方进口许可证者除外)、鸟蛋、天然蜂蜜、各种动物可食用之制品;
  5. 猪鬃、猪毛、獾毛、马毛、鸟类毛皮及其他未经处理之毛刷制品;
  6. 动物内脏,不论整个或切片及以任何方式烹调;
  7. 动物之角蹄制品;
  8. 各类根茎、球茎植物;植物种子、插枝、接枝;供应花店或装饰使用之鲜花、花芽、植物叶子、分枝或其他部分;
  9. 生鲜或冷冻之水果、蔬菜、豆类、葱类;
  10. 小麦、玉米、大麦、黑麦等谷类;
  11. 花果种子;
  12. 大麻、鸦片及其萃取物;
  13. 猪油、动物油脂等;
  14. 矿泉水、碳酸水及水果饮料;
  15. 葡萄酒;
  16. 雪茄烟、烟草、烟叶等;
  17. 有机化学物质;
  18. 含麻醉剂之产品,杀虫剂、杀鼠剂、杀菌剂、除草药;
  19. 肥料;
  20. 催泪瓦斯;
  21. 烟火制品及易爆炸物品;
  22. 武器、弹药等。"

墨西哥

  1. 活生动物;
  2. 放射性物质;
  3. 黄色书刊;
  4. 真空密封之油漆容器;
  5. 易燃烧或危险物质;
  6. 火药、火柴、易燃物、炸药、火箭信管;
  7. 武器、轻重机枪、手枪、刀剑等;
  8. 猥亵刊物;
  9. 未经比利时授权与国外彩券有关之印刷品。
  10. 肉类、肉类制品、乳类及乳制品(领有欧盟各国官方进口许可证者除外)。
  11. 空碳粉匣或墨水匣。

丹麦

  1. 活生动物;
  2. 肉类、肉类制品、乳类及乳制品(领有欧盟各国官方进口许可证者除外);
  3. 天然及人工蜂巢;
  4. 各类植物,如西洋杉、柏树、杜松、落叶松、针枞、松树等;
  5. 放射性物质;
  6. 丹麦法规禁寄之药品;
  7. 动物制成之肥料;
  8. 易爆炸物品、烟火、火柴;
  9. 弹药及其制造武器之材料;
  10. 打火机;
  11. 物品之外型与丹麦或外国钱币、纸币、邮票或其他国内及国外戳记相类似者;
  12. 海关验关使用之戳记或印花税票类似之物品,及其模版。
  13. 枪炮、弹簧刀、匕首、刀片等锐利武器。

法国

  1. 活生动物;
  2. 可能含有寄生虫致对农作物造成危害之各类植物、花苞及切花;
  3. 葡萄之插枝及种籽;
  4. 来自美洲大陆,供消费或工业用之马铃薯种籽;
  5. 含有寄生虫可能对农作物造成危害之各类蔬菜、植物及可食用之块茎;
  6. 棉花种籽及含有寄生虫可能对农作物造成危害之各类种子;
  7. 蔬菜染色剂;
  8. 放射性物质;
  9. 各色染料;
  10. 易燃或危险之物质;
  11. 炸药粉、雷管、照明弹等;
  12. 栗树木材、含树脂之树皮;
  13. 对年青人有伤害之书刊;
  14. 违反公共秩序之作品、猥亵或有伤风化之物品;
  15. 钱币、证券(以保价信函交寄者除外);
  16. 外国彩券;
  17. 金属制纱线、附有金线之装饰及各类织物;
  18. 管状奶瓶,敷有铅塩之珍珠;
  19. 含有放射性物质之照明导体;
  20. 装有军用及手枪子弹之武器;
  21. 游戏机器。
  22. 肉类、肉类制品、乳类及乳制品(领有欧盟各国官方进口许可证者除外)。

卢森堡

  1. 活生动物;
  2. 鱼类制品;
  3. 各种植物及插枝;
  4. 与彩券及签赌有关,未经卢森堡核可之印刷品;
  5. 仿制之邮票、钞票及他有价文件;
  6. 未注明印刷厂商名称之印刷品小册。
  7. 肉类、肉类制品、乳类及乳制品(领有欧盟各国官方进口许可证者除外)。"

挪威

  1. 活生动物;
  2. 肉类及动物内脏;
  3. 哺乳类动物及鸟类制品;
  4. 野生燕麦及其产品;
  5. 种子;
  6. 天然碳酸钡矿、铍金属、木馏油、汽油;
  7. 放射性物质及其复合物;
  8. 卤素衍生物、包含两种或多种卤素之非环碳合物,例如含氯氟气;
  9. 易爆炸、易燃烧之危险物品;
  10. 钞票;
  11. 石棉及含有石棉之物品;
  12. 铍、铊及其制品;
  13. 各类武器、枪炮及配件等

葡萄牙

  1. 所有活生动物;
  2. 华盛顿公约附件一之所有物品;
  3. 风信子;
  4. 含糖精之各类食品
  5. 放射线物质;
  6. 易燃、有危险性之制剂;
  7. 以动物皮制作之各类物品;
  8. 猥亵、不道德之出版品;
  9. 弹药、军火;
  10. 肉类、肉类制品、乳类及乳制品(领有欧盟各国官方进口许可证者除外)。

瑞典

  1. 活生植物、花卉、球茎、蔬菜、根菜类、新鲜或脱水水果;
  2. 含树皮的榆科植物、中国栗、非欧洲国家生产之李子类;
  3. 松柏类、小檗属各种灌木、未加工之野生药草、小黄瓜、莴苣类的蔬菜、蕃茄、菊类;
  4. 线虫类、昆虫、粉虱、培养的病毒、细菌、真菌;
  5. 土壤、堆肥、有机肥料;
  6. 麻醉剂、印度大麻及其萃取物;
  7. 肉类、肉类制品、乳类及乳制品(领有欧盟各国官方进口许可证者除外);
  8. 活生动物(蜜蜂、水蛭、蚕除外);
  9. 贵重物品夹入平件及非保价包裹及快捷邮件内;
  10. 小刀;
  11. 武器;
  12. 骨灰瓮、身体器官;
  13. 药品

瑞士

  1. 活生植物、树木;
  2. 非欧洲国家生产之马铃薯;
  3. 苦艾酒及各种仿制苦艾酒;
  4. 爆裂物、烟火、火柴、烟火合成物、可燃物;
  5. 有害国家内部及外部安全之各种广告出版品;
  6. 雷达探测器、小型无线电发报机;
  7. 军火、弹药;
  8. 肉类、肉类制品、乳类及乳制品(领有欧盟各国官方进口许可证者除外)。

西班牙

  1. 各种武器及弹药;
  2. 肉类、肉类制品、乳类及乳制品(领有欧盟各国官方进口许可证者除外)

希腊

  1. 活生动物;
  2. 肉类、肉类制品、乳类及乳制品(领有欧盟各国官方进口许可证者除外);
  3. 各类植物、根茎;
  4. 印度大麻;
  5. 塩;
  6. 石油、重油、石油残留物及其他矿物油;
  7. 放射性物质;
  8. 未清楚注明名称及制造厂商之药品;
  9. 手枪、武器、枪炮、弹药;
  10. 具煽动性,禁止在希腊流通之书刊、期刊、报纸、书籍及物品;
  11. 纸牌及烟火;
  12. 钱币、贵金属及其他珍贵物品。

意大利

  1. 活生动物;
  2. 各种植物;
  3. 天然及人造毛皮;
  4. 肉类、肉类制品、乳类及乳制品(领有欧盟各国官方进口许可证者除外);
  5. 烟草及其替代品。

俄罗斯

  1. 活生动物;
  2. 生肉、香肠;
  3. 鱼、受精卵、鱼苗、爬虫类、昆虫;
  4. 酪农品、鸟蛋、天然蜂蜜;
  5. 需检疫之种子、植物及其他植物产品、稀有野生植物;
  6. 新鲜蔬菜、梅果、植物、根菜类、块茎类、水果;
  7. 有毒蔬菜及动物制品;
  8. 蜂蜜、花粉、蜂蜡、蜂巢;
  9. 非俄罗斯生产制造、未符合俄罗斯法律规范之酸酒及不适合消费之酒类;
  10. 鸦片、大麻;
  11. 放射性物质、毒药及精神药物;
  12. 麻醉药、血清、治疗动物之化学药物、添加维他命之药物;
  13. 火药、弹药、雷管、水银火药帽、火箭、烟火、火柴、可燃物;
  14. 未冲洗之底片;
  15. 各类杀菌剂、除虫剂、除草剂;
  16. 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道德、财产权、智慧财产权及自然人、法人权利之出版品及视听产品;
  17. 货币、支票、见票即付之各类有价证券、俄罗斯债券及彩券;
  18. 含铅化盐之仿冒珍珠;
  19. 无线电收发机、彩色影印机;
  20. 各类军火、弹药、刀剑、长矛及类似兵器。

纽西兰

  1. 各类活生动物;
  2. 肉类、鱼类、鸟蛋;
  3. 植物及植物制品;
  4. 针叶树及栗树之树皮;
  5. 动物性油脂;
  6. 义大利面食;
  7. 潮湿后具腐蚀性之物质、催泪瓦斯、烟雾状之除虫剂、催吐剂、有机过氧化物;
  8. 危险物质(包括有毒、会令人窒息之固态、液态或汽态物质、压缩瓦斯、遇水燃烧之物质、易燃物质、助燃物质、腐蚀性物质)、爆裂物、易燃物、聚合物质;
  9. 放射性物质;
  10. 氟氯碳化物;
  11. 毒品(例如鸦片、吗啡、古柯碱、海洛因、大麻、安非他命等);
  12. 血清、疫苗、未经政府机关上市许可之各类药品;
  13. 含硝化纤维素的油漆;
  14. 火药、爆炸物、火药帽、烟火、爆竹、火柴;
  15. 硝酸纤维胶片;
  16. 片段或废弃的胶片、塑胶管、塑胶筒、塑胶板;
  17. 攻击性或侮辱性之著作、对孩童有害之出版品、猥亵及不道德之物料;
  18. 有关乐透或未获政府授权之国外赌博游戏之相关文件;
  19. 黄金、白银之制品、贵重金属;
  20. 短剑、小刀;
  21. 军火、弹药;
  22. 肉类、肉类制品、乳类及乳制品(领有欧盟各国官方进口许可证者除外);
  23. 香烟及烟草制品。

白俄罗斯

  1. 活生动物;
  2. 各种肉类,易坏食品;
  3. 可食用内脏、家禽及动物饲料;
  4. 各种鱼类;
  5. 牛奶制品;
  6. 植物、球茎类及切花等;
  7. 新鲜或干燥水果;
  8. 播种用种子、植子及蔬菜产品;
  9. 含有吗啡之鸦片及其他物质;
  10. 酒类;
  11. 香烟及其相关产品;
  12. 泥土及石头;
  13. 易爆炸及含有毒性之产品;
  14. 贵重金属及其合成物;
  15. 放射性材料;
  16. 有机化学物,如植物咸;
  17. 含有麻醉剂之药品及维他命制成品;
  18. 火柴及其他易爆炸之物质;
  19. 未经冲洗之相片及电影胶卷及纸张;
  20. 含辐射之产品,核子物质及其废料;
  21. 书籍及印刷品含有对国家政经利益、安全及人民健康、道德之资讯;
  22. 由金线制成之金属纱线、装饰用之花边及编织物;
  23. 镶有贵重宝石之钟表;
  24. 各种武器、弹药及其零件,可能造成伤害者;
  25. 有枪膛之枪枝;
  26. 装有瓦斯或有毒气体之喷雾器;
  27. 猥亵或有伤风化之物品;
  28. 无法在国内处理或使用之工业上或消费上之废料;
  29. 白俄罗斯及俄罗斯联邦之货币。

土耳其

  1. 各类麻醉品、含Bonsai成分之各类产品;
  2. 化妆品;
  3. 各类水产、肉类制品;
  4. 新鲜或干燥蔬果;
  5. 不逾75欧元者,免征关税;(2011年公告)
  6. 行动电话、酒及酒制品、香烟及烟制品为管制物品。

乌克兰

  1. 活生动物;
  2. 肉类及内脏类;
  3. 鱼类及鱼类制品;
  4. 酪农产品、鸟蛋、天然蜂蜜;
  5. 活生植物、球茎、蔬菜;
  6. 地下根茎类植物、装饰性或开花植物的种子;
  7. 新鲜水果、莓果;
  8. 禾本科植物,包括稻米;
  9. 棉花种子、与秣混和之种子、麦秆、综合饲料、养猪用的厨余;
  10. 鸦片;
  11. 未加工之动物产品、油脂、蜂蜡;
  12. 腌渍、烟熏、装成罐头的鱼肉制品;
  13. 泥土;
  14. 放射物质;
  15. 吗啡、古柯碱及其他麻醉药品;
  16. 各种颜料、染料;
  17. 火药、炸药、火柴、雷管、爆发性制品;
  18. 猥亵、不道德或戕害青少年身心之出版品。著作内容危害社会秩序、宪政体制、主张国土分裂或宣扬战争、暴力、种族歧视及宗教迫害、侵害人权及自由权者;
  19. 钞票、货币、见票即付之各类有价证券、邮票;
  20. 各种武器、刀剑;
  21. 丁烷打火机;
  22. 艺术品、收藏品、古董;
  23. 香烟、酒类。
  24. 旧物品(衣服、鞋类等)含脏污及可能危害邮政人员或未附经烟熏消毒过之证明文件者;
  25. 物品列于国际商品统一分类编码第Section Notes 1-24章节者(但食品使用原包装且总重少于10公斤者除外)。

匈牙利

  1. 各类证券及保险保单、制造货币之工具;
  2. 麻醉药品及放射性物质;
  3. 泥土、泥炭、天然肥料、混合肥料、马铃薯、蕃茄及茄子之根茎;
  4. 违反人权、种族之出版品、刊物、图片及物品;
  5. 侵害专利权之各种影音光碟、卡带;
  6. 用以制造武器之各类工具。
  7. 肉类、肉类制品、乳类及乳制品(领有欧盟各国官方进口许可证者除外)

澳大利亚

  1. 活生动物、昆虫(包括卵);
  2. 肉类及肉类制品(包括含肉燥之泡面、月饼、药材等);
  3. 乳制品、蛋及蛋制品(包括美乃滋、含蛋或乳量10%以上之食品、含蛋黄之月饼);
  4. 手工艺品(由树皮、稻草、木、干花等编织;以动物羽毛、牙齿、骨、生皮及其他部分制作);
  5. 新鲜及干燥水果、蔬菜;
  6. 活生植物及植物制品、晒干之植物原材料、种子;
  7. 泥土、砂石、黏附泥沙之鞋类及器具;
  8. 以种子、砂石或稻草填充之玩具;
  9. 茶类(内含种子或水果果皮);
  10. 中药、草药;
  11. 爆米花、坚果;
  12. 实验室用器具、原料(包括医学及动物样本、微生物)。
  13. 禁止以包装水果、蔬菜、蛋类或肉类食品之纸箱来封装物品,无论是崭新或二手纸箱,也不可使用草绳来捆绑包裹。
  14. 矿物及其萃取物;
  15. 放射性物质;
  16. 易燃烧、易爆炸、具腐蚀性涂料、稀释剂及清洁剂;
  17. 各类违禁物品之广告品;
  18. 釉陶;
  19. 含汞温度计;
  20. 军火、弹药、武器及其零件;
  21. 自他国出口非法之物品;
  22. 属巴布亚纽几内亚文化资产之物品;
  23. 挂号、保价及快捷邮件一律不得夹寄钱币、钞票、宝石等贵重物品;

纽西兰

  1. 活生动物,包括两栖类、鱼类、无脊椎动物及卵;
  2. 动物堆肥;
  3. 鲸鱼制品;
  4. 各类植物、种子;
  5. 动物饲料;
  6. 动物用药品;
  7. 未经过特殊加工处理之水果及植物产品及其包装材料;
  8. 泥土、砂石、黏土;
  9. 咀嚼烟草;
  10. 铀金属及铀矿石;
  11. 煤、褐煤、焦炭;
  12. 放射性物质;
  13. 一氟三氯甲烷、二氯二氟代甲烷;
  14. 古柯碱、大麻;
  15. 易爆炸、燃烧物品,含黄磷及红磷之火柴;
  16. 杀虫剂;
  17. 多氯丁橡胶、橡胶奶嘴;
  18. 木屑、未加工之木材;
  19. 易坏生物学物质;
  20. 支票、各种货币;
  21. 猥亵之书籍、杂志、期刊、文件或录音带;
  22. 以促使纽西兰居民参加外国足球赌博及同性质之竞赛为目的之印刷物;
  23. 羊毛包;
  24. 机车安全帽;
  25. 动物毛发、猪鬃;
  26. 伪钞、金币;
  27. 攻击性武器,指节铜套、内藏刀剑之手杖、刀剑;
  28. 武器、弹药、军用车辆;
  29. 各种刷子。

香港

  1. 活生动物(蜜蜂,水蛭及蚕除外);
  2. 各类动物之骨骼;
  3. 无烟烟草制品;
  4. 摄氏60度以下会产生引火点之油漆,洋漆,亮漆及其类似物质;
  5. 炸药,烟火,火柴及各类易燃,易爆物质;
  6. 仿制邮政出版之信封,明信片及邮政用品;
  7. 具煽动性之物品;
  8. 彩券及与彩券有关之文件;
  9. 涉及非法业务之赌博性广告;
  10. 相命广告及任意散发之地下非法借贷广告;
  11. 猥亵或有伤风化之物品;
  12. 载有仿制邮政机关使用之字语,信函或标记之物品;
  13. 侵害商标或著作权之物品;
  14. 印有模仿邮票之物品;
  15. 含有猥亵或下流之绘画或文字;
  16. 伪造邮票或具有模仿邮票之物品;
  17. 香水产品;
  18. 锂电池。

澳门

  1. 易爆炸,易燃烧物品;
  2. 软化硬橡胶之物质;
  3.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
  4. 固态,液态,气态之毒气,催泪瓦斯或起泡剂。

韩国

  1. 活生动物;
  2. 各种肉类,鱼类及其制品;
  3. 马铃薯,甜薯;
  4. 大麦,玉米,稻米,荞麦及其他谷类;
  5. 面粉,淀粉类;
  6. 大豆,黄豆,婴粟花种子;
  7. 炸药,信管,雷管等;
  8. 硝酸盐;
  9. 羊毛,动物毛皮;
  10. 违反宪法或民主法治,社会安全,善良风俗之各种影音带,书籍,出版品,画作,影片,雕刻等;
  11. 各种武器及其配件,枪炮,弹药,军用刀剑;
  12. 各类呼吸用具及防毒面具,但无机械配件或替换滤心之防卫性面具除外;
  13. 可能泄漏政府机密或供情报使用之物品;
  14. 伪造,变造或模仿之钱币,钞票及可转让之票据;
  15. 禁止之烟草制品;
  16. 麻醉剂及禁止之药物;
  17. 仿冒品;
  18. 违反专利之物品。

日本

  1. 活生动物;
  2. 肉类及动物内脏;
  3. 奶类制品及蛋类;
  4. 动物之羽毛,蹄角类,骨粉类;
  5. 蚕卵;
  6. 菇类;
  7. 新鲜水果及坚果类;
  8. 印度大麻,罂粟,古柯碱,鸦片及其萃取物;
  9. 动物油脂;
  10. 香肠,火腿,培根及烟熏制品;
  11. 有机化学物品;
  12. 药品;
  13. 炸药;
  14. 侵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及他人权利之物品;
  15. 伪造之纸币,支票,有价证券,邮票及制刻印花税票之工具;
  16. 武器类,包括手枪,弹匣,刀剑及玩具枪等;
  17. 绘画,雕刻品;
  18. 含有石油精成分5%以上之溶剂;
  19. 仲甲醛的多聚甲醛;
  20. 麻醉药品(领有官方许可证者除外);
  21. 治疗精神异常药品(个人使用经官方许可者除外);
  22. 兴奋剂(个人使用经官方许可者除外)。

马来西亚

  1. 活生动物及动物制品;
  2. 肉类及动物内脏;
  3. 海鲜类;
  4. 奶制品,燕窝,蛋类;
  5. 植物(包括任何种类之植物及其部分,例如根,茎,叶,花果,种子等)及其制品;
  6. 菲律宾或印尼生产之可可,红毛丹,山荔枝,龙眼等水果;
  7. 动物性肥料;
  8. 易燃烧,易爆炸之化学混合物及任何会释放瓦斯及发热的物质,烟火,爆竹;
  9. 用来录音或录影的磁带;
  10. 未加工的木头;
  11. 废弃纸类,硬纸板及用以造纸之纸材;
  12. 猥亵,淫秽之书报,图画,照片;
  13. 未使用之邮资;
  14. 银行支票,钱币;
  15. 印染沙龙(裙)之布料;
  16. 印有可兰经经文之纺织品;
  17. 军用衣物及装备;
  18. 绳索,防水卡其外套及长袜;
  19. 纺织设备;
  20. 安全帽(除了脚踏车,机车骑士使用者);
  21. 未制成形之玻璃;
  22. 颗钻石,珠宝;
  23. 刀剑及鱼叉,鱼枪;
  24. 碾米机及其零件;
  25. 电力设备及其零件;
  26. 电讯设备及广播器材;
  27. 单色影印机器;
  28. 个武器,弹药;
  29. 游戏机的代币或磁片。
  30. 通讯产品(如手机等)须提出SIRIM许可证,在海关规定之时间内无法提供认证者,邮件将扣押不予退回。

泰国

  1. 茧、西方蜂、非洲蜂;
  2. 新鲜或干燥大蒜;
  3. 龙眼干;
  4. 米、糯米;
  5. 椰子油;
  6. 甘蔗;
  7. 含氯乙烯之美发喷剂、脱臭剂及杀虫剂;
  8. 炸药、烟火制品;
  9. 仿冒的手工艺品;
  10. 未使用过的信纸及明信片;
  11. 泰国警总刊登于公报上禁止进口之各类出版品;
  12. 用来制作纪念碑的石头、装饰用石材、马赛克地板;
  13. 电子游戏机、计分器;
  14. 钞票;
  15. 挂号邮件或非保价包裹内不得装寄钱币、钞票、银行本票、见票即付之各类有价证券、旅行支票、白金、黄金或白银(不论是否加工)、宝石、首饰或其他贵重物品。

印尼

  1. 活生动物;
  2. 放射性物质;
  3. 烟火;
  4. 已录音之卡带及光碟以快捷邮件交寄者;
  5. 盗版者、对青少年有害之出版品、妨害公共秩序之作品、猥亵或违反道德之物品;
  6. 动植物之制品;
  7. 供农业用之防虫害产品;
  8. 鸦片、吗啡及其他毒品;
  9. 化学产品;
  10. 战争武器、手枪及武器配件;
  11. 电讯器材及无线电话之接收器及其设备;
  12. 彩色影印机;
  13. 汽车零件;
  14. 未经卫生署登记之食品及饮料;
  15. 观赏日蚀用之镜片;
  16. 易爆炸、易燃烧、易腐蚀及放射性物质。
  17. 钱币、银行本票、钞票或见票即付之各类证券、旅行支票、白金、黄金或白银(不论是否加工)、宝石、首饰或其他贵重物品。

越南

  1. 活生动物;
  2. 肉类及动物内脏;
  3. 鱼类、海鲜类;
  4. 酪农产品、鸟蛋;
  5. 活生植物及其接枝、插枝;
  6. 可食用之蔬菜及根茎类;
  7. 新鲜或脱水水果;
  8. 各种谷类、种子、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
  9. 鸦片、树脂、罂粟之萃取物;
  10. 未标示出产国之各种烹调蔬菜、水果、坚果;
  11. 香烟;
  12. 放射线物质;
  13. 药品;
  14. 炸药、雷管、火柴及爆发性制品;
  15. 有害青少年身心、危害社会秩序、不道德、违反宗教习俗之出版品;
  16. 扭曲事实、毁谤组织或公民名誉之不实文件;
  17. 钞票、货币、见票即付之各类有价证券、旅行支票;
  18. 旧衣物;
  19. 宝石、黄金、白银、白金、珠宝及钱币;
  20. 含有放射线物质之产品;
  21. 各类武器、弹药及其配件;
  22. 丁烷打火机;
  23. 手机、化妆品、酒类为「限额管制」物品,寄件人应自行查明管制物品之限额。

巴基斯坦

  1. 行动电话
  2. 贵重之笔、手表、眼镜及玩具

老挝

  1. 平常、挂号函件及包裹不得装寄钱币、钞票、见票即付之票据、旅行支票、白金、黄金或白银、宝石、首饰及其他贵重物品。

以色列

  1. 活生动物;
  2. 奶类制品,罐装之奶粉除外;
  3. 棉花树、热带及亚热带植物及树木;
  4. 散发怪味之蔬菜、洋葱、大蒜、热带及亚热带新鲜蔬菜、水果;
  5. 脂肪超过10%以上之乳玛琳;
  6. 含有人工甘味之食品;
  7. 标示非原产地之葡萄汁、酒类;
  8. 沙石、泥土;
  9. 有机肥料;
  10. 白磷或黄磷制成之火柴;
  11. 有伤风化之影片、出版品或画作;
  12. 杀虫剂;
  13. 用过之蜂窝及用以饲养蜜蜂之材料;
  14. 伪造之钱币、钞票及邮票;
  15. 可用作发票之空白格式;
  16. 彩券及与彩券广告有关之文件;
  17. 已使用过包装植物产品之袋子;
  18. 轻型刀子、刀片长度超过十公分之锐利刀子;
  19. 用以侦测警方雷达之接收器;
  20. 刀剑、武器及瓦斯枪;
  21. 危险玩具及投机用赌具;
  22. 宝石(不论是否加工);
  23. 肉、鱼及海鲜产品。

约旦

  1. 各种肉类及其内脏;
  2. 各种新鲜及冷冻鱼类;
  3. 新鲜及经消毒杀菌之牛奶、各类奶制品,但罐装之制品除外;
  4. 鸟蛋;
  5. 新鲜及冷冻蔬菜、腌渍橄榄;
  6. 粗粒小麦粉;
  7. 各种蔬菜油或动物油;
  8. 各类面包;
  9. 浸醋之各类制品、蕃茄汁、蕃茄酱、罐装蕃茄;
  10. 供饮用之矿泉水;
  11. 食用塩;
  12. 钞票及各类有价证券;
  13. 各种动物产品:干燥奶类、蛋类罐头、沙丁鱼、烟熏或塩渍鲔鱼、肉类等产品,其进口均应取得供应部之许可证;
  14. 各种植物产品:新鲜水果、茶、咖啡豆、食用之谷类、玉米、麦类、面粉等产品,其进口均应取得供应部之许可证;
  15. 酒类饮料:各类酒类、加入香料或未加香料之矿泉水及天然饮料进口均应取得供应部之许可证;
  16. 药品进口应取得卫生署许可证;植物或动物使用之治疗药物应取得农业部之许可证;
  17. 卫生纸、卫浴毛巾、学校使用之书籍应取得供应部之许可;
  18. 地图应取得约旦地理中心部之许可;
  19. 彩券及抽签之工具应经内政部之许可;
  20. 函件及包裹不得夹寄钞票或现金;
  21. 电讯传输器材,除收音机及电视接收器外,均应经国防部及电信公司授权许可;
  22. 武器及运动用枪及其弹匣、弹帽管及其他弹药、炸药、易爆炸物、小鞭炮或烟火等应经内政部授权许可